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

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1999年6月25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市民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具体适用

  第五条 本条例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扣驾驶证;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八条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