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岫玉资源保护条例
(1999年1月2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岫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岫岩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岫玉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岫玉资源是指储藏于自治县境内地表或地下的玉石资源。
第四条 岫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岫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有权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 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岫玉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进行岫玉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勘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勘查岫玉资源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依照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申请登记,取得合法探矿权,并在领取勘查许可证起10日内,持证及设计审批意见、施工方案等到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登记,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岫玉资源实行有计划保护性开采。开采岫玉资源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依照国务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