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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1999年7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做好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其具体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揭发和控告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算审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对与预算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5日前,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并及时提供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收支总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预算支出情况表,以及预算草案说明书。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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