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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燃气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自行失效。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用户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或增加用气量的,应当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重新签订合同。燃气用户变更地址、名称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并重新签订或变更合同。燃气用户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办理停用手续。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质量和燃气经营的收费、计量、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提出异议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三日内提请法定检验机构校验燃气计量器具。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液化石油气用户按规定交纳钢瓶检验费;
  (三)禁止擅自改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禁止转供燃气;
  (五)禁止转灌瓶装气、倾倒残液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六)禁止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放置炉火和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线;
  (八)禁止自行拆封、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擅自接通燃气管理使用燃气;
  (九)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等燃气器具,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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