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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新建居民住宅须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计量水表。
  现有居民供水通过改造逐步实行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由用户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当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做到计量水表准确,误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用户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校表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15日内,应组织法定的水表鉴定部门校验。校验合格,用户应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数交纳水费;校验不合格,校验费和超出国家规定的误差标准的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连续60日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15日通知用户,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安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水质要定期化验;对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共供水管网均衡水压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外围三米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四米内不得有化粪池,十米内不得有渗水厕所、污水渗水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严禁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水费。
  城市消火栓属消防专用,非火警不得擅自使用,消防单位应将灭火取水地点、时间及用水量通报城市供水企业。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用水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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