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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

第六章 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
  秘书长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应定期召集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机关的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对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案;
  (四)审议太原市、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报告;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六)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七)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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