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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并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太原市、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一)本省政府、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五)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九)主任会议提请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文件和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
  (十)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需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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