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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禁毒条例

  (四)高空等危险工作岗位;
  (五)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容留、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本辖区内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查禁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罢免;对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第二十四条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下,少量吗啡、大麻、可卡因或者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第二十七条 向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向经过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超限量供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旅馆、娱乐、交通运输、房屋出租以及饮食经营服务的单位,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形成窝点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报告,属于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对其直接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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