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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办理房屋出典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
  (三)共有房屋应当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房屋出典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典期内,承曲的房屋允许出租,典权可以转让。

第六章 房屋交换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换。
  第三十三条 下列房屋不得交换: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有租赁纠纷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第三十四条 房屋交换应当签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五条 办理房屋使用权交换登记手续,须持房屋交换合同、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交换后,新的房屋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原租赁关系解除。
  办理房屋所有权交换登记手续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办理。

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再行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佣金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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