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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出典、交换、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必须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屋转让、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
  (一)买卖、赠与和继承房屋的;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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