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地方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公路养护承包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公路养护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度。县、乡(镇)公路分别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专业道班养护;村公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设专职或兼职养护员养护,常年保持路面完好,保障道路畅通。
第十八条 因修建、养护地方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荒山、空地、滩涂采挖沙、石、土料,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划定取料场地,有关部门应积极办理手续。在划定的料场取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地方公路损坏或不畅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义务修复或清除。
第二十条 地方公路养护实行专业队伍养护与群众定期整修相结合的办法。每年春秋两季要组织群众进行全面整修,并确定每年的9月15日为“义务修路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公路两侧的道路用地应栽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道路。
地方公路的绿化、美化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路两侧的树木花草一经栽植不得任意砍伐或损坏。确需更新采伐的,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采伐后必须及时按要求更新补种。
第二十三条 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县道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公路、村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地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
公路两侧用地应距坡脚或边沟外缘1米。建筑控制线:县公路不少于10米,乡(镇)公路、村公路不少于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