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物业管理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初级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
  (五)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从事特约服务。
  第二十条 对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按照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管理;
  (二)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划;
  (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的行为;
  (五)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六)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接受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的监督;
  (四)重大物业管理措施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
  (五)按照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维修基金及公共性服务费使用情况;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活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和等级升降制度。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房屋出售、出租单位负责,但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二十五条 房屋出售、出租单位除按照规定必须移交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共用设施、设备外,不得出让、转让房屋共用部位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全部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