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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本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大中型企业和有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政府地震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现场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报道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
  第二十九条 震中在自治区境外,致使自治区遭受中等以上破坏的地震,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现场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救灾,及时上报灾情,争取救助。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卫生、医药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二)组织交通、通信、电力、水利、建设等部门和其他专业抢险队伍,抢修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气等工程设施,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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