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增加一款列为第二款:“主席团提名有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十二、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列为第六款:“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对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十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议”。
十四、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