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9年4月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几年的实践经验,决定对《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项列为第六项:“(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主席团会议“决定列席人员名单”的规定。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六、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增加一款列为第二款:“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立法要旨及其说明”。
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单位、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