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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行会计证年检、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

  5、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负责原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本中心颁发会计证的个体、私营企业、无业、待业持证人员的年检和调查统计工作。
  (二)其他人员调查统计的组织
  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调查统计,分别由市教委、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市会计学会组织填写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1、《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3)和《会计专业学生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4)由市属各大、中专院校、会计科研机构和会计学会(含各行业会计社团组织)填写,北京市教委和北京会计学会负责组织并汇总上报。
  2、《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5)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并汇总上报。
  3、《全国会计管理机构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6)由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填报。
  四、年检及调查统计的内容与要求
  (一)年检内容
  会计证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继续教育是否达到规定时数,岗位变动及专业技术资格变化,奖励、惩罚情况等。年检内容要如实填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年检签章。
  1、持证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虽然参加继续教育但未达到规定时间要求的。
  2、持证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3、未填报《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和《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年检及调查统计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地做好各环节工作。会计证年检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会计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细致地按要求做好各环节的组织工作,保证信息数据库各项数据的真实和完整、按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年检及调查统计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持证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附件2)和《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附件8),并持会计证、会计电算化证、珠算合格证、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及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证件,按要求到会计证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和调查统计。
  3、持证人员凡未按要求参加本次调查、未进入全国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及年检不合规定的,今后如发生会计证丢失或调到本市以外工作,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补证手续,责任由本人及会计证管理部门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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