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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将本条例中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员”、“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市技术监督局”、“防火设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险隐患”、“经营”的用语,分别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义务消防队”、“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消防设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隐患”、“销售”。
  三、删去本条例中的“个体工商户”。
  四、第三条修改为:“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五、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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