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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售房价格:各乡镇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所在县(县级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测定,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所在地区、地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对高收入职工家庭购房或购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部分实行当地市场价。
  乡镇公有住房的出售,由所在县(县级市)房改评估所负责评估。住房的成新计算和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参照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修改“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4〕4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现住房折扣。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给予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率为3%。
  (四)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乡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购房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每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成本价的0.6%计算。
  (五)一次性付款折扣。购房职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给予不高于应付款的15%的折扣。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8〕63号文件关于“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精神和其附件《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具体办法由所在县(县级市)制订。
  四、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公有住房的租金应逐步达到成本租金的水平。租金提高后,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由各县(县级市)制订减免租金的办法。
  最低收入家庭和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含私有住房)的职工到乡镇任职后,租住住房的租金可以实行廉价租赁。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
  五、鼓励职工集资建房,加快住房建设。要充分发挥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各乡镇在积极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同时,应鼓励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并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上给予政策扶持。职工全额集资、(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建房,拥有住房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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