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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4〕7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乡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区各乡镇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10%。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参照上述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
  (一)乡镇(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除外)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乡镇现有成套公有住房,除县(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如平房和独门独户的公有住房等)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以及用于教师周转的住房外,均可向职工出售。但是,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和到乡镇任职的职工周转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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