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选举前一周,应张榜公布选举办法、程序、选举日期、选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人员名单、应选职务、候选人条件、选民名单等;选举前三天,应张榜公布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名单及其年龄、性别、族别、政治面貌和主要工作简历等。
第十四条 选举大会应由团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主持,先宣布会场及选举纪律,然后介绍候选职位、候选人基本情况、选举办法、选民应注意的事项等。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办事机构人员与候选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在选民大会上做施政演讲,并对选民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每个候选人演讲时间应做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发票、收票、计票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提名,经选举大会通过。监票人由选民推选产生,负责对发票、填票、收票、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要设立若干秘密写票处,选民独立填写选票。发票、收票、计票工作应当场公开进行。本连队有选举权的职工3/5以上的人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参加选举人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资格当选。如果同一职位候选人得票均未过半数者,应取前两名重新组织投票;如果同一职位候选人得票相等时,也应组织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应当场宣布。如无重大问题,团党委应对选举产生的干部及时聘用。
第十九条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结束后,党支部应根据党章规定和支部委员变化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改选支部委员会。
七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选举产生的连队领导干部,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选举产生的连队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若犯有较严重的错误,或不胜任现职的,由团场组织科和工会共同提议,或由连队党支部和工会提议,或本连1/4以上有选举权的职工提议罢免,经团场党委同意后,提交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表决前,提出罢免要求者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连队干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然后进行表决,3/5以上有选举权的职工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参加表决的职工投不信任票,即可罢免,罢免后不再享受干部待遇。上一级职代会有权否决下级职代会选举及罢免的决议。罢免工作由团场党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