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候选人条件
第六条 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思想,能密切联系群众,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实事求是,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开拓创新。
4、遵守党纪国法和团场的规章制度,顾全大局、廉洁奉公、办事公正。
5、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威信高,年龄可适当放宽,文化程度也可放宽到初中。在团场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
指导员候选人,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党务工作和连队工作,会做思想政治工作。
四 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七条 候选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产生:
1、党组织或群众团体推荐;
2、民主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3、连队职工大会推荐;
4、职工联名推荐;
5、职工个人自荐。
第八条 领导小组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张榜公布。审查合格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如果审查合格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三倍以上时,可先在连队职工大会上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第九条 连长和指导员候选人落选的,可直接做为副职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十条 在一个团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跨连队参加竞选。
五 选民资格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有选举权:
1、连队在岗的正式职工。
2、与团场连队建立劳务关系,并从事生产两年以上的职工。
3、本连队在团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六 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前,团场和连队党组织、工会要对职工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了解选举的意义及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候选人条件和选民资格条件等。鼓励职工积极参加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