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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工作的意见

  (五)财政、税收、贸易等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从明年起,每年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经费。
  (六)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要坚定信心,奋发图强,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因地制宜开发本地资源,发展“三高”农业,加强与沿海地区的经济合作,加快脱贫奔康的步伐。
  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省教育部门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投入,鼓励海内外社会各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教活动,鼓励优秀教师和师范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组织少数民族地区教育部门的教师和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进修实习,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的素质。在评先、评奖、医疗、休养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适当给予照顾。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办好寄宿制民族班,在原来基础上适当提高学生补助标准。
  (八)认真贯彻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政策。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每年招收150名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补助和免收学费的政策。
  (九)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向民族地区转移,加强民族地区的科普教育,推进农业科技活动。
  (十)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省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文化设施的建设,增加对自治县和对少数民族地区乡镇文化站建设的补助。
  (十一)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搞好卫生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少数民族的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育设施建设,培养训练人才,积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三、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维护民族团结
  (十二)认真贯彻《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加强民族团结。
  (十三)散居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由省和所属市、县负责。省有关部门和有关 市、县的党委和政府要负起责任,制定切实的措施,帮助散居少数民族早日脱贫奔康。
  (十四)妥善处理因经济利益、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而引起的涉及民族问题的矛盾纠纷。处理好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山林土地边界纠纷,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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