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字〔1999〕1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粤发〔1999〕1号,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