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派出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代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董事会委派,实行定期轮换。财务总监的工资、资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由委派方支付。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才能生效。对于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所属的企业,可以采取财务负责人“下管一级”的办法,以加强财务监督。
发挥专业监督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通行办法,积极培育独立、公正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三、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推进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一)建立明确的出资人制度,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政府对国家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同时对所投资企业拥有相应的监督权。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
国有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革要同所有制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除少数大型、垄断性经营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外,一般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合资合作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企业内职工个人资本参股,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
公司法》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切实落实股东会的职权,使股东会真正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董事长一般不兼任总经理。为使决策科学化,减少失误,可以聘请有关的专家和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入企业集团公司的董事会,适当加大其在董事会中的比重。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监控制度、财务监管和内审制度、资产经营者的考核任免和奖惩制度、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
四、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一)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
公司法》的要求,改革现行的国有企业人事制度,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而依据产权关系进行管理,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相结合。市委及区、县级市党委只管理本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会、董事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稽察特派员,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其他的领导人员。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属原可视为局级企业的领导班子,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提名,按授权经营的大集团领导班子的同样程序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