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或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省外、境外来本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审查登记的。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勘察、设计招标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不具备招标资格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的;
  (四)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而组织施工招标的;
  (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的;
  (六)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周期或任意压低勘察、设计收费的。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