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

  《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不参加年度审验以及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性病诊疗。
  第十六条 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应当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病情及有关情况,并遵照医嘱接受检查治疗。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故意传播性病。
  第十七条 性病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性病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对性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性病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性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诊治的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病人。
  第十九条 艾滋病病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性病医疗机构实行隔离治疗,隔离治疗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 
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其他疾病需要就诊时,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以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条 对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要强制治疗。其检查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公安、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拨付。
  对在押在教的犯罪嫌疑人、犯人、劳教人员患有性病的,由收押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性病的检查治疗。其检查治疗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民政部门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疑似性病病人的,应及时送性病防治机构或性病医疗机构检查,确诊的性病病人应及时治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发布性病诊疗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发布手续。

第四章 疫情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和市性病防治机构报告疫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