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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建立爆炸物品领用、清退制度。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由二人领取。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由同一人携运。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数量,剩余的必须当班退回仓库。
  第二十条 专门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必须经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资质评估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工程爆破资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和技术力量;
  (三)适合相应工程的技术和施工设备;
  (四)具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爆破企业实施工程爆破,应当持《工程爆破资质证》、爆破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向市、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勘察现场、审查设计方案,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在城镇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工程,工程爆破企业应当在工程爆破十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爆破实施方案,经市公安机关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工程爆破企业实施工程爆破,在爆破作业现场需要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配置符合安全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室,并有专人看管。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爆破工程交由无《工程爆破资质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严禁无工程爆破资质的单位承接爆破工程;严禁工程爆破单位承接与其资质不符的爆破工程。
  第二十三条 工程爆破施工作业,必须由经过安全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实施,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二十四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许可证及资质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歇业三个月以上或者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歇业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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