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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收费、奖惩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律、法规宣传制度,对其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负有宣传职责。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受理、收件回执和书面答复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立案、审核、决定相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将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对执法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范围、责任区分、责任承担条件和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部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评议应严格标准,责任分明,奖惩兑现。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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