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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2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9年7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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