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8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已经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全方位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分别向市编委和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