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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稽察特派员一般1年到企业开展稽察工作两次,每次时间长短视任务而定,一般在30天以内,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到企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稽察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提出质询;
  (二)查阅企业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其他资料;
  (三)调查、核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要求企业作出说明;
  (四)采取多种方式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稽察业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稽察工作的程序包括摸底准备、实地稽察、分析评价和总结汇报四个阶段,对企业稽察后,稽察特派员办事处要及时提交稽察工作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意见,报省人事厅。
  十一、稽察报告内容及程序
  被稽察企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稽察特派员报告财务状况,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经贸、财政、外贸、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有关企业的情况和资料。稽察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省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省人事厅分别送省经贸委、计委、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审核。负责审核的部门在收到稽察报告30天内要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但不得到被稽察企业复核。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由省人事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和参与稽察报告工作有关人员,必须对稽察报告的内容保密。
  十二、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十三、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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