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人事厅组织考察组对初选人员进行全面考察。
(三)对稽察特派员人选提出考察报告,由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对稽察特派员助理人选提出考察报告,由省人事厅审批。
(五)省人民政府任命稽察特派员;省人事厅任命稽察特派员助理。
七、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培训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培训工作由省人事厅承办。
(一)培训时间。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初次上岗前集中培训2个月,掌握稽察业务知识后持证上岗。经常性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5天。
(二)培训内容。主要是会计、财务、审计等稽察工作业务知识;法律、经济、金融和企业管理常识等。
(三)培训方式。课堂教学、知识讲座、考察和自学等。
八、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任期和管理
(一)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在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二)稽察特派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到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企业。
(三)稽察特派员的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原则上仍留原单位,实行“分散管理,集中工作”。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由省人事厅管理。
(四)省人事厅要制定稽察特派员及助理行为规范,建立廉政建设制度,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借机游山玩水,不得吃请和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五)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考核与奖励制度,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奖励;对未能发现企业违规、造假账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九、稽察特派员的职责
(一)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监督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四)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十、稽察工作的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