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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稽察特派员维护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稽察特派员管理机构和职能
  省人民政府设稽察特派员公署,公署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地的联系,综合稽察工作,承办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选调、培训、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工作等,协助做好对国务院驻黔大型企业稽察特派员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四、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组成
  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被稽察企业数量,设立相应的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编制5人,其中稽察特派员1人、助理4人(其中1人兼任办事处主任),均为专职。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负责4-6个企业的稽察工作,试行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2-3个企业。
  五、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基本条件:
  (一)稽察特派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4.有企业管理的经历,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5.稽察特派员由正副厅级干部担任,为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干部人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4.稽察特派员助理一般由正副处级干部担任,个别也可由正科级干部担任,年龄一般在52周岁以下。办事处主任为领导职务,由正处级干部担任。
  六、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选拔和任命
  (一)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主要在省级财政、审计、金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拔。有关部门按照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基本条件,推荐候选人,由省人事厅商省委组织部后,提出初步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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