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
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府发〔1999〕5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大型企业
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9年12月9日)
为促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的财务监督,正确评价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行稽察特派员工作制度的意义
建立向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新局面这个目标的重大举措;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放手让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强化政府对国有企业以财务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三年两大目标的重要保证。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对我省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性质
稽察工作是省人民政府派出稽察特派员直接对国有企业实行以财务为核心的监管行为。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派出,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监督权力,对省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