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的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完全因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的事故,违章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
(二)两方当事人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据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责任人大小分别划分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下列特定情况的事故责任认定:
(一)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跑、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监护下违章行驶、作业发生的事故、教练员应当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三)胁迫、指使驾驶、操作人员违章造成的事故,胁迫、指使者应当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责任,驾驶、操作人员负事故责任部分的次要责任;
(四)无驾驶证或者操作人员私自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五)强行乘、爬、攀扶车辆、机具造成的事故,行为人应当负全部责任;
(六)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事故人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驾驶、操作人员无责任;
(八)肇事原因确与制造或者修理质量有关,由制造或者修理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所负责任大小承担损害赔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