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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张国光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散装水泥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计划、经贸、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发展散装水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供应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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