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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区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 (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 (督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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