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名称及地址;
(二)旅游总价格;
(三)旅游地点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类别、等级、航(车)次时间;
(五)住宿等级及客房类型;
(六)游览景点名称、门票;
(七)餐饮次数及标准;
(八)娱乐种类及次数;
(九)导游服务;
(十)购物次数与时间;
(十一)合同终止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签约地点及日期。
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的,还应当增加有关出境签证的手续、费用的内容。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市旅游委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转让)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游客发放的质量反馈表或者类似书面材料,不能作为其是否履约的证明。
旅行社将已订立的旅游合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不得增加费用。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由于出境签证等原因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者增加参观项目、增加费用、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旅游。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旅游合同订立后,除国家调整汇率或者运输价格,且合同双方约定此种情况下可以提高旅游总价格外,旅行社不得单方提高旅游总价格。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不能成行造成的违约)
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国内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出境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合同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