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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行业协会)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许可

  第八条 (国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以及5名以上外语导游员;
  (三)有不少于15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国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1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十条 (旅行社分社设立条件)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1名、专职财会人员。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外语导游员;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
  第十一条 (营业部的设立条件)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社经营旅游业务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和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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