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18.逐步实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和有偿使用制度。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小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即充分体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要求,又能为促进小城镇建设留足发展空间。小城镇建设用地依据建设规划选址,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报批。各地根据每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一定计划指标作为试点镇、中心镇建设的启动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市)范围内进行重点安排。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非耕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其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一并办理。
  19.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兴建小城镇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和居民住宅,经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并符合规划的,允许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入股、联营兴办企业。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租赁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或开办各类市场的,土地年租金优惠50%。
  20.小城镇进行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安排建设用地或作为置换的周转地。村镇建设节约的土地和复垦开发新增土地,经批准后可用于小城镇的建设用地。村镇改建旧街区可节约土地并能还耕的,经依法批准,可先占用集体土地作为周转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规划区内宅基地零星无偿划拨。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严禁以地谋私。
  六、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组织领导
  21.省政府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对全省小城镇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小城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尽快制定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长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镇。省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要保持领导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22.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领导,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开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新局面。各级建设、计划、财政、土地、税收、工商、公安、物价、交通、乡镇企业、电力、邮政、电信、科技等部门和社会各界,要积极为小城镇建设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小城镇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加强政权建设,完善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增强自主决策和统筹协调的能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