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重点搞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质量。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重视小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积极开辟小片绿地、小型公园,搞好道路和庭院的绿化。保护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加强对小城镇交通秩序的管理。采取专业队伍管理和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等办法,保持镇容镇貌整齐,交通秩序井然,环境清洁卫生。
13.继续加快小城镇市场建设,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配套服务。注意培育和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集散能力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交易批发市场和综合贸易市场。新建各类市场要办成法人实体,规范税收和收费行为,实行封闭管理。
14.加快小城镇邮政、电信、广播、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卫生保健、文化体育和科技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要逐步加强社会保障、福利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设。
15.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各类人员进镇经商办企业。放开农民到小城镇落户的指标限制。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对在小城镇取得常住户口的居民,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不得再收村提留和乡(镇)统筹。
四、多渠道、多元化筹资,加大小城镇建设投融资力度
16.建立完善小城镇多元投资体制。坚持以市场筹集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走招商引资、政府投资、综合开发、滚动发展的建设路子。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以资源(土地)合作建设、给予国内外客商项目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企业、客商、居民、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参与小城镇住宅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多层住宅、商业建筑、专业市场可以采用预收租金、预售摊位、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方式集资建设。小城镇政府可成立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偿投入、滚动发展;有条件的可以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采取资产收益抵押、股份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小城镇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必须全额用于小城镇的维护建设。小城镇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供水设施建设。交通建设资金要向小城镇倾斜。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城镇建设的中长期信贷规模。逐步推行基础设施物业管理,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可以有偿使用。
17.稳定增加专项经费。省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小城镇规划建设事业补助费,并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小城镇建设。全省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部分,每年拿出50%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到省的市场管理费每年拿出50万元以上用于补助试点镇、中心镇的市场建设。各市地、县(市)要建立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激励机制,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小城镇规划建设事业费,并根据财政状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小城镇建设资金。县(市)财政城镇原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留地方部分应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地、县(市)在小城镇收取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全部返还给小城镇,拖拉机养路费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小城镇道路建设和维护。国家费改税政策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小城镇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