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政策,增强小城镇发展活力
6.完善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职能健全的镇级财政。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镇级财税机构和金库,健全预决算制度。对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小城镇,在协调县、镇两级财政分配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小城镇收支基数,其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增强小城镇综合财政功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7.在小城镇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年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仓储业、旅游业、餐饮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从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免征1年所得税;利用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所得税。
8.国家和省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专项贷款享受财政贴息;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报批对外贸易经营权;在小城镇建设四层以上住宅,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企业免缴50%行政性收费,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现行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管理和技术人员到小城镇从事经营管理、技术协作、技术服务、开办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三、加强规划管理和配套建设,强化小城镇聚集能力和服务功能
9.县(市)政府要抓紧充实、完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县城、中心镇、一般镇和中心村的总体布局。小城镇规划要确定发展方向,体现特色,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小城镇规划技术鉴定,搞好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延续性。规划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各地的小城镇规划必须于2000年底前完成。
10.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缴50%行政性收费。加快小城镇电力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和建设要与小城镇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小城镇建设。
11.积极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提高聚集效应。乡镇企业建设和发展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积极支持乡镇企业(东西部合作)示范区的建设。对进入小城镇的工业项目,享受国家、省和地方政府扶持乡镇企业及乡镇企业东西部合作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贷款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禁止新建污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