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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
  (二)水泥使用量在5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
  第八条 外埠进入的袋装水泥,凡未在其产地缴纳专项资金的,按每吨2元标准补征。
  第九条 省内水泥生产企业、水泥预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和外埠进入的袋装水泥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政府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征收(包工包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代缴)。
  第十一条 征收专项资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经费。
  以上各项开支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核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当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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