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5日)废止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
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施工、工程监理、施工经济技术咨询修改为:施工、监理、检测、施工经济技术咨询。
二、第五条修改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资质审查。
三、第六条中建筑安装企业,修改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
四、第八条修改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应接受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查。
五、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凡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凡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
六、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本条第(二)、(三)项条件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七、第十五条增加第(五)项,增加内容为:已经依法领取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增加第(七)项,增加内容为: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承包工程可采用总包、分包的方式。总包单位可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挂靠方式承包和转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