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禁毒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沈阳市禁毒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
沈阳市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沈阳市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严惩毒品犯罪,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安纳咖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第六条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四、第七条修改为:“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