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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5日)废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艾滋病病人实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的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和通过注射途径吸毒者,应告诫其到指定的性病诊治单位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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