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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5日)废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1996年11月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第八条第(十)项修改为:“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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