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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0日)废止

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具体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扣驾驶证。
  第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三章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边缘线一米以内行走的;
  (三)在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上,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
  (四)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内,不经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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