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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二)交流会名称、内容应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有相应的场所和组织方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交流中介机构进行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介(报刊、广播、电视等)刊播人才招聘启事进行招聘。
  (四)其他招聘方式。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或到外埠招聘人才,需要刊播招聘人才启事的,应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外地用人单位来本市招聘人才的,应提交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所属人才交流中介机构的批件。未经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招聘人才启事,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刊播启事招聘人才的,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批件;
  (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以及授权或委托证明;
  (三)招聘单位名称、性质、主要业务范围及招聘专业、人数、条件、要求和聘用形式的说明;
  (四)招聘启事文稿。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中介机构采用考试方式招聘人才的,须事先公布录取名额、录取办法,考试后,应公布考试成绩和被录取人员名单,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人才应聘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出资培训的人员应聘后,原工作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出资培训或有偿引进的人才应聘到外单位,应按培训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收取培训费或引进补偿费用。合同未做规定的,按《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擅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专有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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