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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各项建设。编制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原则;应当符合防洪、防沙、抗震、消防和治安等管理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村庄、集镇规划的期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体系;
  (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范围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四)村庄和集镇相互间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设施的总体安排;
  (五)乡(镇)村企业、集贸市场等主要非农产业用地的分布;
  (六)乡(镇)村的公共文化设施及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共设施安排;
  (四)绿化、环境卫生、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环境建设要求;
  (六)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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